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 减免政策的通知
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 减免政策的通知
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
关于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
减免政策的通知
鲁财税〔 2022 〕 1 5 号
各市财政局、税务局:
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)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、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% 征收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 税、 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税)、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
2022 年 3 月 25 日
附件:
- · 鲁财税〔2022〕15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.pdf